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等聯合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旨在進一步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
《辦法》明確,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 環保、 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 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辦法》規定,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 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須定期組織開展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