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8號)精神,浙江省安委會制定了《浙江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浙江省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大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危險工藝或構成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風險高,發生事故影響大,歷來是政府部門監管的重點。非法違法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企業往往安全意識淡薄、工藝技術落后、未經正規設計、生產管理混亂、人員素質差、應急水平低下,極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生產事故;同時,這類企業為逃避政府監管,常常選擇一些隱蔽性強的地點從事非法生產、儲存活動,風險不易察覺,一旦發生事故,極易導致群死群傷,甚至引發公共安全事件,社會危害十分巨大。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委〔2020〕8號)精神,推進浙江省第二輪安全生產綜合治理三年行動計劃深入開展,結合我省正在開展的全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點整治,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及使用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窩點(以下統稱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全面查清當前非法違法“小化工”底數,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和嚴厲追責的“四個一律”執法措施,集中打擊、整治一批當前表現突出的非法違法行為,及時徹底消除事故隱患,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壓實“打非治違”屬地、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系統性防止非法違法“小化工”“死灰復燃”,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整治任務
(一)全面排查底數,徹底查清重點。各設區市以縣(市、區)為責任單位,組織發動轄區內各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村莊(社區),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訪、突擊夜查、交叉互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等多種方式,逐村、逐戶、逐企“過篩子”,2020年11月底前查清底數,建立非法違法“小化工”清單臺賬。重點做到“六個徹底”查清。
1.徹底查清現有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企業;
2.徹底查清超營業范圍、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非化工企業;
3.徹底查清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小企業、小作坊、黑窩點;
4.徹底查清以掛靠、租賃、或“場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
5.徹底查清利用閑置、廢棄、關停企業廠房等,非法違法從事化工生產、儲存的企業、場所和個人;
6.徹底查清利用廢棄養殖場、閑置民房、偏僻地點等,非法違法從事化工生產、儲存的企業、場所和個人。
(二)分類打擊整治,徹底消除隱患。根據排查的非法違法“小化工”結果,分類處置,從嚴從快打擊非法違法行為,2021年1月底前完成依法限期辦理手續、停產整頓、拆除裝置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重點做到“三個徹底”消除。
1.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儲存的,責令立即停產整頓,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2.對非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未經許可或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責令立即停產,封閉非法生產裝置及所在區域,限期拆除非法生產裝置;
3.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違法生產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要立即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從嚴從重處罰,確保取得實效。堅持邊檢查、邊整治、邊問責,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202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法違法行為的追責問責。重點做到“四個從嚴”處罰。
1.對超許可范圍生產、未經許可從事化工產品(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2.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非法違法從事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罰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
3.對違法出租場地、設備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4.對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并充分發揮問責的警示震懾作用,及時依法公開問責結果。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宣傳發動和社會監督。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廣泛深入進行宣傳,講清非法違法“小化工”的嚴重危害以及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各設區市、縣(市、區)要在2020年10月20日前在新聞媒體公布舉報電話,動員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違法線索,嚴格落實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工作制度,在全省范圍掀起集中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的高潮,形成全社會參與、共同打非法違法行為的濃厚氛圍。
(二)強化大數據和網格化應用。充分利用大數據手段,綜合應用行政審批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化工和疑似化工市場主體清單,動力電用戶和夜間、短期內用電數量激增的用戶清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裝卸貨電子運單、異常運行軌跡等數據,進行數據共享和交叉比對;用好危化品風險防控大數據平臺,對危化品使用企業(單位)供貨來源進行追蹤溯源,有針對性的發現異常情況。發揮基層網格員的“信息員”和“宣傳員”等作用,做到排查工作“定格、定責、定人”,實現“責任全覆蓋、監管無盲區”,結合本次整治任務,2020年10月25日前對鄉鎮(街道)相關管理人員、基層網格員實施一次全面的非法違法“小化工”排查技能培訓,提高排查的有效性。
(三)開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和約談警示。組織新聞媒體跟隨明查暗訪、跟進整改督辦、跟蹤執法問責,在2020年11底前、2021年1月底前分別選擇一批非法違法行為、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對專項整治組織開展不力或整治期間因非法違法“小化工”發生事故的地區,逐級開展約談警示。
(四)實施重大非法違法行為跟蹤督辦。各設區市對實施關閉取締、責令停產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并按國家規定上限罰款等行政處罰以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進行跟蹤督辦,建立一案一檔,確保整治到位。
(五)強化執法力度。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對非法違法行為實施“零容忍”,將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事故的企業列入“黑名單”。落實案件移交制度,在整治過程中,有違反其他部門管理規定的,及時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對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違法行為一律移交司法機關,不能有案不移、以罰代刑。
(六)嚴肅追責問責。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落實排查責任,及時發現并徹底整治非法違法行為。對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底數不清,整治不力、取締不堅決的,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地區、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10月中旬)。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層層動員部署,廣泛宣傳發動,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10月下旬至2021年2月)。各級政府組織力量,對“小化工”進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單臺賬。對鄉鎮(街道)、村(社區)無法界定為“小化工”的疑似企業一律上報并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甄別確認;對排查出的“小化工”,由各地依法依規分類處置、徹底整治,嚴肅問責。
(三)鞏固深化階段(2021年3月至5月)。省安委辦組織相關部門對非法違法“小化工”嚴重的地區進行重點督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固化形成常態化“打非治違”工作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專項整治由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實施。各地要高度重視,要將非法違法“小化工”專項整治作為我省第二輪安全生產綜合治理三年行動計劃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的重要專題,結合全省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重點整治等工作,對照整治任務和工作措施,統籌考慮,一并部署。各設區市要負總責,縣(市、區)負主體責任,落實在鎮村,采取“以村居保鄉鎮、以鄉鎮保縣、以縣保市”的方式,層層傳導責任壓力;要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組織相關部門定期會商研判,制定針對性的措施,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強化督導檢查。各地要加強對集中整治行動開展情況的協調指導,深入鎮村檢查督導,及時了解整治進展,檢查突出問題,壓實整治責任,推動專項整治取得實效,對集中整治行動不重視、效果不明顯的地區,要通報批評。省安委辦將結合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巡查,對各地專項整治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各縣(市、區)安委辦每月5日前將本地區專項整治開展情況報市安委辦,各市安委辦匯總后報省安委辦。
(三)強化長效監管。各地要以此次排查整治為契機,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鞏固整治成果,嚴防違法違規“小化工”死灰復燃,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各市安委辦在2021年5月20日前將專項整治總結書面報省安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