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要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切實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通知中明確要求: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執法事項,要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雖有法定依據但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交叉重復的執法事項,要大力清理,及時提出取消或調整的意見建議。需修改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調整《指導目錄》,先立后破,有序推進。
隨后2020年3月11日發布了,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環人事〔2020〕14號),以落實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
指導目錄主要梳理了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明確了實施依據,即對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按照完整、清晰、準確的原則,列出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具體條款內容。同時,指導目錄還明確了實施主體,包括責任部門和第一責任層級建議。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9/content_5489044.htm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003/t20200317_769322.html